第六表 唐代常科条例表
《通典》书影
第七节 结论
隋、唐以前,国家教育制度是学校与选举并行;自隋、唐以后,则变为学校与科举并行。但科举取士虽创始于隋,当时只有进士一科,制度未立,乡评里选之遗风尚能保持相当的势力。到了唐朝,制定了许多烦琐制度,增加了许多科目,明示天下士以必由的途径,于是昔日选举之法不能适用了。自此以后,千余年来,政府笼络人才以科举为唯一的手段,天下人才亦以科举为唯一的出路,学校等于虚设,科举遂为全部教育制度之重心。
在昔选举时代,地方清议颇有力量,政府往往俯察舆情为施政的标准,所以生在当时的材智之士,不求表白,常有被政府物色的机会,常有被地方公推的可能。到了科举时代就不同了,帝王权力日大,地方清议不复存在,材智之士欲求表现,就非自找出路不可了——应科举试就是他们唯一的出路。但每届科举,取录名额有限,又加弊窦百出,而一般希势求荣的人们,因此大事奔走攒营,以求侥幸一中,于是什么“温卷”、“求知己”种种丑态都演出来了。[4]这种教育制度,不注意平日的培养,只凭一时的考试与考试的机会,不仅难得真实有用的人才,而养成社会人士舍本逐末,希图投机取巧,侥幸成功,这种卑劣心理,害个人以误国家,是最坏没有了。